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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驻酒单位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6

 

酒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驻酒单位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酒政发〔201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10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122号)要求,按照“应取必取、对应承接、重心下移”的原则,经2014年6月6日市政府三届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级政府部门(驻酒单位)共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7项。其中市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24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减少审批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承接省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0项,新增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6项,下放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1项,调整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2项);驻酒单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13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省上下放县(市、区)承接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新增的项目,要明确审批责任、办理要件和程序,确保无缝对接。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批代替监管的问题,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强化服务上来。要结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市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4项)

2.驻酒单位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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