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上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甘肃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制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负责制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要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党务、政务、人事劳资、职称评审、依法行政、法制宣传、督查督办、综合协调服务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医保基金预决算综合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待遇保障科。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全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招标采购和基金监管科。负责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和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6名。
第六条 市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