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酒泉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跨县(市、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跨区域救援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规定对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履行双重管理职责,指导辖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全市震灾预防工作,监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驻酒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产煤县(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县(市)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完成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其它任务。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四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按程序实施全市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筑、园林防火安全工作和城市防汛、防涝工作。
(6)必要时,市应急局可根据相关部门的提请,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市能源局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市能源局承担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
第四条 市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文稿起草、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及机关后勤事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的建设、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预案管理科)。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工作。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和保障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应急数据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三)法规宣教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开展系统法制建设,承担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许可的法制审核和汇总统计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分管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考试考核和行政服务窗口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负责应急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舆情应对、信息发布以及公共应急知识普及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及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四)火灾防治管理科。指导编制并推进落实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协调指导火灾预防、扑救工作,负责重大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防汛抗旱科。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害救援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地震和地质灾害科。负责全市震灾预防工作,监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工作。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综合协调科。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考核及专项督查、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承担相关政策课题研究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参与上述行业较大以上及跨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监督落实分管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参与上述行业较大以上及跨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落实分管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参与上述行业较大以上及跨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煤矿企业生产准入和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产煤县(市)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工作,依法监督落实分管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参与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煤炭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产煤县(市)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十一)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全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执法监督科。负责市本级执法计划制定、执法统计工作,指导规范行政执法。受理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案件并落实转办、分办、督办、反馈工作,承担重大及跨县(市、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诚信联合惩戒制度落实等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负责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培训、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保留工勤编制1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18名。
第六条 市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