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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16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酒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规章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负责指导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拟订村镇建设规划计划及制度办法。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建设。指导村镇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及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综合管理,指导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审查、终审竣工决算等工作。指导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城乡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监管。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组织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工期定额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工作。负责市外进酒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六)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申报工作。

(七)拟订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计划和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

(八)负责拟订房地产业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测绘、修缮、拆迁、租赁等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指导和监管物业管理。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审批。指导、监督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

(十)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政策制定、调整、发布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会同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公积金违纪案件。

(十一)负责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对住房保障、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稽查。

(十二)指导城市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

(十三)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承办文秘档案、保密、督促检查、政务公开、精神文明、群团工作、信访维稳、建议提案督办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规章草案、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负责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综合性文稿。承担住房建设领域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拟订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和统计。

(三)政务服务科。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业主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审核。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征收肃州区(不含经开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与肃州区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负责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初审。负责外省施工企业(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进甘信息备案登记。负责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审核。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制发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政策。负责市政府政务大厅市住建局窗口工作。

(四)法规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案件,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涉法事务。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及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核工作。承担协调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纪检监察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和中国人居奖的申报。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参与指导各类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评审等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负责制定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计划,拟订村镇建设资金补助计划。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村镇房屋建设和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县(市、区)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县(市、区)村镇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拟订建筑市场的主体市场行为以及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进度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组织市级政府投资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和治欠保支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事务。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工作。参与较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装配式建筑发展和推广运用。

(八)科技教育科。负责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运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节能改造工作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开展。负责绿色建筑管理工作和节能建筑的认定。负责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指导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负责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本行业职工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担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管理建筑工程监理、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城管监督科。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监督、考核等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执法队伍行风、政风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城管执法队伍违法违纪案件。协调推进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工作。

(十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征收拆迁工作的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房屋预售、销售、交易管理。负责房地产测绘管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广告管理。负责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房地产市场监测、房地产信息资源的采集、整合、分析、发布服务。监督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交易、房屋征收与补偿。负责干部房产信息核查。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科。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发展和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管理。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各项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建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18名。

第六条  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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