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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团体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1

群众团体:指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统称。在我国,群众团体的概念是逐步发展和形成的。为了将群众团体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团组织区别开来,2000年中央下发了《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中办发〔2000〕31号),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明确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21家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统称为群众团体。2006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目前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共22家,即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简称“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简称“中国作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对外友协”)、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简称“中国贸促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简称“外交学会”)、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简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增挂“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牌子)、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政研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简称“中华职教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全国工商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中国计生协”)。中央一级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基本上使用行政编制(中国政研会和中国计生协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其他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地方群众团体机关大多使用事业编制。
  群众团体与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概念相近,又有所区别。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组织。人民团体是指有中国特色的独特的社会团体,有着独特的政治地位,也是指参加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团体。人民团体都是群众团体,反之则不然,人民团体也属于社会团体范畴。
  【用法示例】“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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