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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编混岗: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设置行政岗位,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对混编混岗的行为,由机构编制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方式处理。
【用法示例】“从根本上解决超编进人、混编混岗等问题,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