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思维、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办理,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具体由监督检查机构承担。
第四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的机构编制问题,以及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转送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
第五条 根据机构编制信访举报信息,及时填写《机构编制信访举报登记单》,内容包括:编号、名称、信访人或举报人信息、被举报部门(单位)或人员信息、登记人姓名、接收时间、信访举报摘要、诉求等。在接听群众来电、接待群众来访时,对不属于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六条 通过电话沟通、调阅资料、查询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等方式,对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内容进行初核。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与信访人或举报人沟通,请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七条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初核情况,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报送、转送的决定。
第八条 对有联系方式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受理结果。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的,做好谈话记录,信访人或举报人签字确认;通过电话告知的,做好电话记录。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办理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信访事项,提交室务会会议讨论审议。办理意见应包括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情况、认定结果、处理意见等内容,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条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办理的,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向信访人或举报人出具《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延期办理告知书》。
第十二条 对有联系方式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或举报人,做好相关记录。对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送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还需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信访人或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的,自反馈之日起30日内可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查机构30日内书面反馈复查意见。信访人或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可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机构30日内书面反馈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经复核后,信访人或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应按《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全过程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敷衍、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