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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06-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甘单位及市(州)党委编办的相关人员中选择。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围绕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和论证评估;

  (二)参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三)承担或参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课题研究、评审等工作;

  (四)开展相关培训讲座等。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发函邀请等方式产生。专家申请、被推荐或受邀请进入专家库,需填报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委编办室务会研究审定后,正式进入专家库。入库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受聘期间工作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二)熟悉机构改革和机构编高制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课题评审或决策咨询经验;

  (三)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完成入库专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违背科研诚信与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必要时签署保密承诺书。入库专家自身与参与工作有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入库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再聘用:

   (一)专家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

  (二)履行专家职责不积极、不客观、不公正;

  (三)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

  (四)违反党纪国法,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专家库运行管理在省委编办室务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具体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与服务,对专家个人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专家的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每年向室务会汇报专家库运行情况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工作中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评估、培训辅导等情况时,由牵头处室(单位)提出专家使用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处(研究室)负责在专家库中选取合适专家承担或参与相关工作。开展机构编制重大事项论证的,需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提请室务会集体决定。

  工作结束后,牵头处室(单位)应当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及时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政策法规处(研究室)存档备案。

  第九条 选取承担或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在评审、论证、咨询、调研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综合处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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