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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8

 
 

甘政办发〔200242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定编原则

  (一)确保教学。核定编制首先要保证教学的需要,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定编达到促进和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

  (二)精简高效。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搞好中小学的规划和布局调整,使中小学设置规范,布局合理,人员编制适当,教学资源优化配置。

  (三)因地制宜。中小学定编工作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四)量力而行。我省地域辽阔,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差别很大,定编工作要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定编范围

  (五)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

  (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

  (七)成人初、中等学校。

  三、调整布局

  (八)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确立学校的服务半径。服务半径不足2.5公里的要予以调整合并,除交通十分不便的地方仍需保留必要的低年级教学点外,其它地方的教学点要予以撤并。

  (九)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要与学校危房改造、薄弱学校建设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相结合。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应尽可能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人口集中的农村社区。规划中的城镇也可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场所相对集中,以利于共享教育资源。

  (十)初中的布局调整,要充分考虑农村初中适龄人口高峰的到来,原则上1个乡镇1所初中,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乡(镇)联片举办规模较大的独立初中。

  (十一)努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每县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普通高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努力扩大高中规模。

  四、核定编制

  (十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十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包括两部分: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基本编制是以在校学生人数为依据,按照编制标准进行核定的编制。附加编制是根据学校存在的特殊因素,在基本编制以外,按照一定比例另外核增的编制。

  (十四)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十五)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十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基本编制外核增附加编制:

  1.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教学特点,每个教学班按4个教职工定编。

  2.因计划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教师产假、病假需临时聘请代课人员,可增加专任教师总数2%左右的编制,按隶属关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3.山区、牧区教学点较多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可按23%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牧区寄宿制小学每校可增1名医务人员编制。每50名学生可增1名生活管理员编制。

  4.少数民族中小学和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进行双语教学的班级,每班增加1名教师编制。

  5.每个年级学生在15人以下的,可以举办复式班,每复式班增加1名教师编制。

  6.承担示范试验任务的学校和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每个班可增加0.3个教师或教辅编制。

  (十七)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职业中学不超过18%。

  (十八)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列编外。

  (十九)按照精简效能和专兼结合的原则,合理设置中小学内部机构,配备领导职数。

  五、组织实施

  (二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教育大局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的定编工作。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辖区学校编制建议方案;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和本《意见》有关内容,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地(市、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编办核准。地(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经费。

  (二十一)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行一次定编,分步到位。200212月底以前核定中小学的基本编制,基本编制核准以后,所需教师要在35年内分期分批到位。2005年核定附加编制,在核定附加编制时,要区别轻重缓急,先核定特教学校、民族教育学校、山区、牧区中小学的附加编制,最后核定其他附加编制。

  (二十二)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同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件,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学人员,清退代课人员,清理临时工勤人员,精简非教学人员。通过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同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牧区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在中小学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聘用新机制。

    (二十三)严肃编制纪律,加强检查监督。编制核定以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编制和非法占用中小学编制。各级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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