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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3

 

酒机编发〔20165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321)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甘机编发〔20161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了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是严控机构编制增长,实现现有编制使用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和机构编制“两个只减不增”要求,坚持向深化改革要编制,向管理创新要编制,向运用信息技术要编制,通过动态调控、余缺调剂的方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充分发挥机构编制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市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把这项工作推向深入。

二、总体要求

(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更多地管总量、管标准;改变机构编制单一审批制管理,逐步形成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二)控制总量、优化配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盘活存量,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潜力。通过自然减员、余缺调剂、职能调整、机构整合等方式优化结构,减少编制,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三)区别功能、分类管理。对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其不同类型特点和运行规律,分别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备案制管理,相应实施不同的登记管理方式。

(四)加强监督、突出效能。强化机构编制综合约束机制,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推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职和编制使用的监督和评估,实现资源配置效用最大化。

三、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一)严格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进行科学测算,开展结构调整,优化编制配置,在本系统和部门机构编制总量内统筹,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明确职责任务、机构性质、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

2.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省上制定的机构编制标准和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合理核定编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3.对申请设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和条件,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设立,所需编制在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4.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从严核定编制,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般不再通过增加事业编制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区别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申请设立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明确职责任务、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

2.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又缺乏参考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合理核定编制。对后勤保障等一般性服务,不再新增人员编制,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3.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科研院所,以现有编制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4.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5.对其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评估测算,不断调整结构,优化编制配置,逐步探索主要不以增加编制、更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发展。

(三)建立总量控制与动态调整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注重管理各系统编制总量,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任务增减变化,在系统内提出编制调剂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动态调整。

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调减编制,人员只出不进,职能消失或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要整合撤并,相应地减少或收回编制。

(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范围,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多方监督协商机制,分类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加强监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编制、人员、经费划拨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二)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听证。

(三)对部门使用编制和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估,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

对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在改革过渡期内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编制不再增加,人员只出不进;在编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核销编制。

对划入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分业推进要求,推动改革到位,及时注销事业机构,核销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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