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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络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27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络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为规范酒泉市编办门户网站和办公信息设备管理,确保网站安全运行、信息及时更新和涉密信息保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酒泉市编办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由市编办主办、实名制管理科承办、各科室及所属单位协办。 
    第二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坚持统筹建设、协同管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努力把门户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实施信息化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构建“阳光编制”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实名制管理科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服务,各科室和办属单位共同负责门户网站的更新和维护。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章 门户网站管理

    第五条 实名制管理科是门户网站的系统控制中心,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制定网站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门户网站日常信息更新和管理工作。
    (一)栏目分工
    为及时更新各栏目信息,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科室、单位职能分工,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上传和维护。
    (二)采集信息
    1.采集信息的主要内容为机构编制系统的重大新闻、工作动态、公告公示、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2.采集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争取在信息产生后1—2个工作日内编辑成网上发布的电子信息。
    (三)发布信息
    1.杜绝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及不真实的信息。
    2.上网材料必须是已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或文章,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不得上网发布。
    3.发布信息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科室、单位自己整理的信息做好审核校对,确保无误后才能上传。
    4.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重大信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
    第八条 严禁在网站上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九条 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消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备或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专职管理人员。
    (二)配置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三)严禁对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在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如工作需要,应在使用前做好病毒的检测和清除工作。
    (四)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第十一条 网站的管理员和信息员,必须遵守此制度,认真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网站工作人员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各科室负责的栏目内容更新情况,列入机关先进科室评比内容,工作人员的信息发布情况同信息评比相关联。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控网站信息,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立即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办公信息设备使用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出发,重视信息设备保密工作,增强保密防范意识,自觉遵守信息设备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办公用信息设备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和病毒查杀工作,计算机病毒库要及时升级,定期查杀病毒。使用可移动存储设备在计算机之间传递文件信息时,做好病毒查杀防护工作,来源不明的可移动存储设备未经杀毒不允许直接打开。因个人计算机管理不善造成信息泄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规定,严禁在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及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将涉密资料转入互联网计算机,传递涉密信息必须使用专用可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九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更改计算机设备和接口参数配置。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严禁下载、安装可能携带计算机病毒的软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严禁购买和使用电脑远程操控器类产品;外来人员未经同意禁止使用办公室计算机及相关配置设备。
    第二十条 发现重大泄密隐患或出现泄密情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时,应当收回其使用、管理的涉密信息设备,及时取消有关涉密信息设备的访问授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标准程序开启和关闭计算机设备。计算机内重要信息须做好备份,防止计算机故障造成重要信息丢失。
    第二十三条 非涉密计算机设备、软件达到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时,须由使用人员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术人员鉴定后,报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废处理。涉密计算机的销毁按照《甘肃省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浏览和传播反动、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本单位人员不得在网上散布内容不实、引发社会恐慌、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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