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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27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办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下列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科室实行定员定岗,以岗定责,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的制度。
    二、各科室按照“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将本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等进行细致分工,要求明确,责任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综合科
    科 长:主持综合科的全面工作;协助办领导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编办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编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及室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各类活动的组织、宣传以及干部培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内年终考核工作;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科长:协助科长做好综合科的各项工作;负责机关支部党建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活动方案;负责党务日常管理工作,按时收缴党费,负责党务文件、材料的起草、整理和归档工作;协助综合科长做好编办工作计划(要点)、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材料的撰写等工作;协助科长做好各类会议的准备及会场布置工作;完成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 员:承办文件、信函、电报、电传等公文的登记、呈批、传递、催办、清退、归档及发文处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简讯的编排、印制工作;负责LED电子显示屏内容的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经费的核拨和现金管理,对各类票据及时进行审核、分类、汇总、报账工作;负责各类会议、接待的账务处理工作;负责发放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工资,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的扣缴;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
    驾驶员:承担办内的公务车辆的驾驶、维护、保养、车内卫生工作;完成办领导和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直科
    科 长:主持市直科全面工作;贯彻执行机关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科室之间的工作协调;负责本科室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负责主任办公会、编委会审议材料的审核;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改革方案、办法、措施的起草;指导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科室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 员:负责科室文档资料的管理;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各类材料的受理及初审工作;负责起草各类文字材料;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改革方案的初审;负责各类学习、会议记录;承办科室职责规定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负责收集整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承办上报的各类材料、表格及统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的信息采集、审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区科
    科 长:主持县(市)区科全面工作;负责县乡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的审核;负责研究拟定县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措施;指导县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室务会、编委会审议材料的审核上会;负责贯彻执行办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负责和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协调;负责科室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负责科室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 员:承办科室文档资料的管理;负责县(市、区)上报各类材料的受理及初审工作;负责起草各类文字材料;负责县乡机构改革方案的初审;负责各类学习、会议的记录;承办科室职责规定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负责县乡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县(市、区)各类编制总量使用情况;负责县(市、区)副科级以上机构的成立、更名,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上报事宜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县(市、区)副科级以上机构台帐的建立和维护更新;负责按期上报各类材料,做好保密工作。
    (四)督查科
    科 长:主持督查科全面工作,贯彻落实编办主任会议和监督检查室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事宜;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措施办法的拟定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指导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考评奖励工作;负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访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 员:负责督查科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拟定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措施办法和监督检查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提出开展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并对县市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拟定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具体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配合开展全市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工作;负责承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访工作,负责“12310”举报电话的相关工作。
    (五)实名制管理科
    科 长:主持实名制管理科全面工作;审核办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准调、占编聘用和人员出入编手续;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国家工作人员用编进行审核;对全市行政、事业编制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整;负责分配下达军转干部编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 员:承办全市机构编制统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机构编制网站建设等工作。
    (六)登记科
    科 长:主持登记科的全面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等工作;负责拟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并对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信息、调研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科长:协助科长做好登记科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及年度检验等工作进行受理、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和网上录入工作;负责业务文件的收发和科室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信息、调研工作;指导县(市、区)的业务工作。
    三、设置工作岗位标识牌,标识工作人员工作科室、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岗位职责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要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五、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六、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对来办机关办事的人(含接听电话)接受询问的首问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有关人员来我办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办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四、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及时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科室和承办人。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综合科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科室和人员。   
    六、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办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七、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办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综合科或有关科室办理。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办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八、对于来投诉、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九、对群众的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
    十、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按照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将本办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事项及作出的相关服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坚持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三、采取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单位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理事项、办事流程等内容,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五、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
    六、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得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七、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由办机关审核审批答复的事项,申请人在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应在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其申请事项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凡属本办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具体事项包括:
    (一)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市直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一周内办结。
    (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人员数审核,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来即办。
    (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编制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按程序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调入、调任等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通知单》的办理,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按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各县(市、区)编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宜,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经有关会议研究后,及时办理。
    四、对承诺的各项机构编制业务工作办结时限,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科室有权不予办理,但要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若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AB岗位制

    一、AB岗位制是指岗位责任人在工作日内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期间,由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制度。
    二、主任不在单位时,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责(依此类推),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
    三、各科室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将AB岗责任人报综合科备案。
    四、AB岗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AB岗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好,熟悉业务操作规程;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平时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而且要熟悉协办工作的业务。
    五、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工作人员缺岗、缺位而导致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按照规定需提供的材料、注意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的制度。
    二、当事人到办内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五、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六、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七、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八、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离岗告示制

    一、离岗告示制是指办内工作人员因故离岗,向服务对象告示的制度。
    二、办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三、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科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四、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五、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位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六、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七、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办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办内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AB岗位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离岗告示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群众办事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四、办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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