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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机构编制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27

酒机编办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酒泉市机构编制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酒泉市机构编制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2.机构编制年度先进集体奖推荐评审表
         3.机构编制年度先进工作者个人奖推荐审批表
         机构编制年度先进集体奖和和先进工作者个人奖推荐表.xls(点击左侧链接下载附件)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     

酒泉市机构编制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机构编制奖励工作,激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创新方法,强化管理,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央、省、市对机构编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
    (一)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原则。公开考核成绩,按照考核名次由高到低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办法措施得力、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原则。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机构编制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机构编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严格控制,宁缺勿滥原则。各项奖励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搞平均分配,做到认真遴选,宁缺勿滥。
    二、奖励的对象
工作成效显著,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编办、相关部门和个人。
    三、奖项的设置
奖项分为省上表彰奖励和市上表彰奖励两个级别,省上表彰奖励的根据省上考核要求,经市编办提交市上相关会议研究确定等次,报省上确定表彰奖励。市上表彰奖励的可分为机构编制工作年度先进集体和机构编制工作年度先进个人奖进行表彰奖励。受到省上表彰奖励的市上不再表彰奖励。
    (一)机构编制年度先进集体奖。机构编制年度先进集体奖设一、二、三等三个奖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进步奖。
    (二)机构编制年度先进工作者个人奖。机构编制年度先进工作者个人奖不分等次,奖励名额由市机构编制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要求分配下达。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奖励原则和分配的名额推荐上报。
    四、表彰奖励
机构编制年度先进集体奖和个人奖的确立,由市编办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分配的名额,提出初步的奖励名次,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编办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奖励颁发奖牌或证书,并给予资金或物资奖励。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要征求当地纪委的意见,经当地编委会同意后,上报市编办督查科,并同时上报机构编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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