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廉政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党委、政府政令畅通。
二、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决策、重要问题、重要活动安排、干部推荐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班子成员要认真讨论、发表意见。
三、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利用职务之便、工作关系和本人影响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四)在与工作有联系的单位(个人)报销各种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或接受其提供的经济等方面的利益。
(五)利用开会、考察、研讨、培训等名义搞变相公费旅游。
(六)利用各类会议或活动用公款大吃大喝、赠送礼品。
(七)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多报多支、虚报冒领。
(二)擅自借用或长期占用公款、办公设备为个人所用。
(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
(五)其他违反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机构编制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主任对本办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勤政廉政制度。
六、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廉政建设作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述职考评的重要内容。
(一)各科室每年年底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向副主任报告。
(二)本办工作人员要结合年度考核,认真总结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写入述职报告。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对执行廉政制度好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执行廉政制度不力的科室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
七、实行责任追究和谈话制度。
(一)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个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在查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应追究领导责任。
(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例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制度。凡个人在廉洁自律、执行本制度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教育和廉洁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