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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27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和防范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酝酿中的改革方案,提交市编委会和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等研究的议题和意见。
    (二)上级及有关单位标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及事项。
    (三)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数据、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的机构编制材料。
    (四)本办计算机应用程序和数据安全措施以及加密技术方法。
    (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资料管理
    (一)市编委会议和编办主任会议记录、干部人事资料和财务档案由综合科指定专人妥善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和翻阅。 
    (二)密级文件资料要专夹送阅,领导阅示、批办后存放在专用文件柜内;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载体(包括硬盘、软盘、光盘),按同等密级涉密载体进行管理。
    (三)凡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片、磁介质原则上不能复印、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复制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复印、复制后的密级文件、资料、图片和磁介质,必须进行编号、登记,按原件的同等要求严格管理。
    (四)人员外出原则上不准携带绝密文件、材料,必须携带时应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保管,携带时做到文件不离人、不离身,返回后要及时办理清退手续;因公外出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五)外单位人员查阅编办文件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六)到达期限的密件,经过鉴别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进行销毁;销毁前要进行登记,销毁时有分管领导指定的监销人员在场,并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严禁将密件当废纸出售,复印、打印文件、资料的清样废页均应及时销毁。
    (七)本办计算机网络应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内网与外网隔离;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得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硬盘、软盘、光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八)未经加密的传真机不得用于传送涉密信息。
    三、保密纪律
    (一)公文的标密以及发送、传阅、归档、销毁等工作,要循章办事,确保安全。
    (二)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复制翻印内部文件、材料,个人不得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给综合科登记保管。
    (三)传递秘密文件、资料,不得通过普通邮政进行。绝密件应单独密封,交由机要通信传递或派人直送。
    (四)需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到定点销毁单位进行销毁;市委办、政府办需清退的文件、资料,综合科按清退清单及时清退。
    (五)注意内外有别,不准向亲友及其他人员泄露尚未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六)电话联系工作,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私人信件中涉及秘密。
    (七)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在报刊、网络上发表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秘密的文章;讲话、作报告、对外活动,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涉密文件、材料锁入抽屉和文件柜内。
    (九)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包括各科室之间的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将所承办的密件等清理退还综合科。
    (十)凡因不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工作失职,造成密件丢失泄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保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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