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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干部职工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27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干部职工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编办人事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市编办干部职工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办法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干部职工,系指人事手续在市编办的国家公务人员、工勤人员。 

                                    第二章 工作守则

    第三条 干部职工应遵守下列守则
    (一)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
    (三)敬业爱岗,圆满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爱惜和保护国家和单位的公共财产。
    (五)讲究卫生,保持室内外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六)团结协作,保持同事之间和谐共进的工作关系。
    (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集体荣誉。
    (八)遵守公德,自觉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第三章 干部职工人事管理

    第四条 干部职工的调动、退休及聘用、辞退等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干部的提拔任用,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县级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确定的条件、要求、参加人员范围和程序进行;科级干部由单位提出方案,上报组织部审核后,采取公开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人选结果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 科室负责人要求调整科室或者辞职的需交书面申请,一般工作人员要求调整岗位或调离本单位的向综合科提交申请,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对不服从单位工作调动、调整的人员,可暂时安排待岗。
    第八条 本单位缺编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选调等方式补充。

                                   第四章 假期

    第九条 干部职工享有请假的权利,并按规定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陪护假。
    第十条 请假
    (一)请假分为事假和病假两类。
    (二)假期在一天以内的,一般人员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假期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科长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是科长的,分管领导签注意见,主要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主要领导审批;一月以上的长假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请假须持有请假条,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四)所有请假手续统一交综合科保存,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年休假
    (一)按国家规定,干部职工除双休日正常休息外,还享有国家法定假日。
    (二)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干部职工年休假由综合科征求个人意见后根据工作需要年初进行统筹安排。
    (五)职工休假时填写休假申请,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综合科存档。因个人原因,不按年初安排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时间;因工作需要,无法按年初安排休假的,另行安排休假时间;未经同意擅自休假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干部职工探亲对象包括父母和配偶。
    (二)干部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干部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期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三条 婚假
    干部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0天带薪婚假。
    第十四条 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给予3天带薪丧假。如果干部职工去世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干部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五条 产假
    女干部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第十六条 陪护假
    干部职工妻子晚育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干部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可享受5天陪护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时间以市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要按时上、下班。干部职工当月内迟到、早退每合计5次以旷工按半日论处,不足5次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单位通知的各种义务劳动、公益活动、报告会等不参加者按旷工论处。

                                 第六章 学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综合科要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中长期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学习应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单位学习和外出培训相结合。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一般每周安排半天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外出培训根据具体实际安排。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要按时参加学习,坚持做好个人学习笔记,每人每年必须向单位交一篇学习心得。个人学习笔记每季度综合科检查一次,必要时可组织考试以检查学习效果,考勤、检查结果和考试成绩每半年在单位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无特殊原因不去视为旷工。
    第二十五条 学习培训教育出勤和考试情况,将作为年终目标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单位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的,单位按规定报销学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单位干部职工应自觉接受和正确对待上级、同事、服务对象、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单位要客观公正的每年对本办干部职工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三十条 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写出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科室负责人写出述职报告,在考核大会上报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能够定量考核的尽量定量考核,不能定量考核的定性考核。述职后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
    第三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考核成绩、民主测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分管领导根据考核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评鉴意见并将结果反馈本人。
    第三十四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五条 干部职工辞去公职,应当向综合科提出书面申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属于县处级干部的,直接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工勤人员的聘用、辞退,依据考核情况,由单位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四十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个人或者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奖励与惩戒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连续三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干部职工在病假事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因公负伤人员在病休期间工资照发。待岗人员按基本工资的50%发给。
    第四十五条 干部职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工资,累计旷工5天,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扣除年终一次性奖金。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第三十八条的办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市编办综合科所有。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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