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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27

酒机编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酒泉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酒泉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     

 


酒泉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县市区机构编制考核工作,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酒泉市机构编制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和中央、省、市对机构编制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考核的原则
    (一)科学量化原则。制定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内容和量化标准,规范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考核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专项考核与平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查处结合起来。
    三、考核的对象
    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四、考核的内容
    主要以中央和省上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省、市编制部门明确的机构编制工作为考核内容。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内容和量化标准》。
    五、考核的时间方法
各县市区编办按照考核的内容在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编办督查科。具体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采取听取汇报、翻阅资料、座谈询问、实地查看、综合分析、考核打分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评分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
    (二)综合得分。各县市区考核得分主要包括量化考核、科室评分、专项监督检查和领导评价四个方面。其计算公式为:综合得分=量化考核得分×60%+市编办科室评分×10%+专项监督检查得分×15%+领导评价得分×15%。
    (三)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三个等级。综合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5分(含)—95分为良好;75分(含)—85分为较好。
    (四)结果运用。考核情况经相关会议研究,按总分高低确定名次,并进行奖励。奖励工作依照《酒泉市机构编制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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