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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3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行政机构和其他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简称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实施的权责事项的梳理公布、动态调整、运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责事项,是行政权力事项和相对应责任事项的合并简称。

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大类(简称9+X项)。

责任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第五条 权责事项的内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第六条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编码具有唯一性,具体按照《甘肃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统一编码规范》统一赋码。编码共31位,分为行使主体代码和基本编码两部分,分别由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项行使层级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事项类型代码、业务指导(实施)部门代码、事项顺序代码、子项顺序代码组成。

第七条 权责清单实行“三级四同”,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同一权责事项在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内容上保持一致,同层级政府相同工作部门的权责事项数量基本相近,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衔接。

第八条 各级党委编办统筹推动本区域内权责清单工作,负责本层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梳理公布、动态调整、运行监督等工作。上级党委编办监督指导下级党委编办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政府工作部门是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内设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梳理本系统权责事项,形成省市县三级系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系统指导目录)。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比对认领系统指导目录中的本层级权责事项,形成本部门权责清单。省市县三级机构设置上下不对应的,市县两级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主动认领系统指导目录中的对应事项,统一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出现权责事项归属争议的,党委编办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三定”规定的职能配置,确定相关权责事项的归属。

第十条 权责清单实行集中调整和实时调整两种方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权责清单内容。

(一)集中调整。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调整变化等情况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梳理规范权责清单并形成本系统指导目录。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省委编办规范性审查,提请省委编委会议审定后公布。参照省级做法,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按层级审定后公布。

()实时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其他需要调整个别权责事项时,政府工作部门应及时梳理,并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本级党委编办规范性审查,由本级党委编办室务会议审议后调整。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个别权责事项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本系统权责清单系统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或修订,需增加的;

(二)因上级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取消相应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立改废释”,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取消权责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取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相应的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或修订,需调整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调整管理层级,并经本级政府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变更相应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立改废释”,需变更的;

(二)权责事项的类型、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要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三)权责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需变更的;

(四)因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调整,需变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的增加、取消、下放等,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已取消的权责事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实施。已调整管理层级或实施主体的权责事项,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应及时在本级机构编制网、政府门户网、政府服务网、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密的权责事项,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把权责清单逐步打造成政府工作部门的履职清单,作为政府日常管理、行政执法、政务服务信息化、政务办事大厅及权力运行平台的基础,做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保持一致,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基础性、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编办不断推动权责清单与部门“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将权责清单作为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划分部门间职责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促进政府依法科学履职,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党委编办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权责事项未纳入权责清单管理且违规实施的;

(三)权责清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

(四)未依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的;

(五)权责清单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动态调整的;

(六)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的;

(七)对本系统下级政府工作部门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指导和监督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督促整改或者予以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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