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擅自合并行政机构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24 】 【选择字号:

三、擅自合并行政机构(引自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文件案例汇编》) 
【案情介绍】 
    W市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历史文物资源。为了推进旅游经济“一年翻一番、年年翻番”的目标,W市新一届政府决定将市文物局并入市旅游局,主打“文物旅游”经济牌。在两机构合并请示未得到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W市仍自行决定将市文物局并入市旅游局。合并后,市旅游局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经济增长指标,在各主要文物保护处、文物遗迹和遗址处大量建设各类旅游服务设施。由于很多服务设施建设和使用未能兼顾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对文物古迹、文物环境、文物本身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破坏,并难以恢复,市民纷纷举报,也引起省文物主管部门的不满。 
【处  理】 
    省编办接到举报后,立即深入W市进行调查,确认举报情况属实。省编办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省编委领导,省编委经过集体讨论后,决定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责令W市限期纠正擅自合并行政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要求W市纪检机关,对W市政府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分  析】 
    这是一起地方政府擅自合并机构的典型案例。W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和《地方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为适应本地区经济特点调整机构设置本无问题,但必须考虑机构调整的合法性规定和合理性要求。一般来说,文物保护与利用之间有着合理限度问题,两项事务之间存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关系。文物局并入旅游局后,客观上失去了独立性,实际工作中不容易维持其文物保护主体作用,迫使文物保护为文物利用让路,该案例中就实际发生了为攫取经济利益而破坏不可再生的文物的事情。因此,擅自将两个机构合并,既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也不利于贯彻实施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案例中W市政府虽然履行一定报批程序,但在未得到上级政府批准情况下仍擅自合并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可以对W市采取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措施。因W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其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