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擅自变更行政机构规格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24 】 【选择字号:

四、擅自变更行政机构规格(引自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文件案例汇编》) 
【案情介绍】 
    Y市为副省级市,其市地方税务局所辖的区分局为正处级,县局为正科级。按照有关规定,县、区地方税务局长(分局长)需要实行异地任职和定期交流任职制度。由于县、区地方税务局机构规格不同,机构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也不同,使得全系统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受到一定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Y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将各县地方税务局的级别升为副处级,内设股室升为科级,并一次性晋升了一大批干部。这一做法引发Y市所辖各县其他县级机关竞相攀比,对干部任用产生了较坏影响。 
【处  理】 
    省编办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确认Y市地税局擅自变更县级地税局行政机构规格的行为属实。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省编办决定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并要求Y市纪检机关对其负有责任的Y市地方税务局长及其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分  析】 
    这是一起擅自变更行政机构规格的典型案例。Y市地税局的行为违反《地方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现行法规对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规格都有严格限定,擅自提高行政机构规格,会导致干部任用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混乱,是极不严肃的违法违纪行为。针对Y市地方税务局擅自提高县地方税务局规格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对Y市地方税务局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