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虚报财政供养人口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24 】 【选择字号:

五、虚报财政供养人口(引自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文件案例汇编》) 
【案情介绍】 
    H省属经济发达省份,但省内存在较为严重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为南北地区差异过大。2007年,H省为推进南北区域共同发展,激发和增强北部落后县域的发展活力和后发优势,决定加大对北部18个落后县的产业、财政、科技、劳动力的“四项转移”力度。其中,确定某县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采用以其2006年底的财政供养人口数量为基数,统筹加权其他数据的办法。财政供养人口数量的统计基准时间定为2006年12月31日。J市下辖D县、P县、S县,均列入这次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为加大工作力度,J市专门成立了财政供养人口核查工作小组,由市编办牵头负责。核查过程中,发现S县为解决县财政缺口资金,虚报财政供养人口2000余名。 
【处理】 
    J市财政供养人口核查工作小组派出工作组赴S县。经调查核实,认定S县统计数据系虚报无误,并当场宣布S县上报数据无效,责令该县限期上报真实数据。事后,J市编办对S县财政供养核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提S市纪检机关,对其负有责任的财政供养人口核查工作小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警告处分。 
【分析】 
    这是一起虚报统计资料的典型案例。S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地方条例》第二十三条、《解释》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受不良利益的驱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有的从自身政治目的出发骗取虚假政绩,虚报浮夸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案例中,S县领导统计法律意识淡薄,从地方利益出发,强行干预统计,从而导致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是一种典型的虚报行为。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解释》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以及《通知》精神,上级机构编制机关可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