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24 】 【选择字号:

六、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引自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文件案例汇编》)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N市按照省编办部署,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新一轮核定工作。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与在校学生有严格的比例规定,其中,县、镇初中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6。Y市属N市下辖的县级市,共有25所初中。在本轮核定教职工编制过程中,Y市教育局为增加编制基数,伪造了2560名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增加了编制基数160名。N市编办在复查Y市教职工定编方案时,发现学生基数与两年前相比有异常变化,随即对原始资料进行抽查,发现有伪造资料的问题。通过调查取证,Y市教育局伪造定编基数的行为属实。 
【处理】 
    N市编办查实此案后,立即驳回Y市上报的定编方案,并责令限期重报。事后,N市政府对Y市教育局给予了通报批评。提请N市纪检机关,对其负有责任的Y市教育局党员领导干部,给予警告处分。 
【分析】 
    这是一起伪造相关统计资料,进而伪造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典型案例。Y市教育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地方条例》第二十三条、《解释》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 
近年来,政府部门的统计违法行为备受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曾介绍,“从近年来全国查处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来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约占60%”。单位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或者按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图报数,甚至按自定方案有计划地伪造数据,成为祸国殃民的公害。Y市教育局凭空捏造在校学生档案,扩大定编基数,导致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失实,其行为可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违纪行为。具体表现为,Y市教育局主观上是故意的;所报送的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没有相应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的凭证,只是捏造一套原始资料和汇总资料。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以及《通知》精神,可以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