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构建体制机制“总框架”,解答“谁来管”的问题。从全市来看,因距离远近、业务多少、经费划拨、资源配置等因素,派驻机构及人员谁来管,乡镇(街道)各有不同,县市区之间也有不同。《办法》明确派驻机构实行乡镇(街道)与派出部门双重管理,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在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派驻机构人员在派驻期间,工资薪酬等经济待遇列入部门预算,由派出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各类补贴。派驻机构及人员的公务运行经费列入派出部门预算,也可统一划拨乡镇(街道)管理使用。明确回答了派驻机构和人员“谁来管”的问题,从体制上解决了“看的见得管不着,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问题。
二是划清县乡职责“边界线”,解答“管什么”的问题。《办法》分两条分别明确县直派出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权限。派出部门负责派驻机构设置的审核申报、工作人员的录(聘)用、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经费预算等工作;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对派驻机构及人员开展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负责派驻人员职务任免、职级晋升、人员调配、职称评聘和作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乡镇(街道)统筹派驻机构参与乡镇(街道)工作,支持派驻机构完成派出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负责派驻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党团组织建设;对派驻人员干部任免、职级晋升、人员流动、职称评聘等有建议权。
三是把好日常管理“基本盘”,解答“怎么管”的问题。将派驻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全权下放给乡镇(街道)。派驻机构人员日常考勤纳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乡镇(街道)每季度向派出部门反馈派驻机构人员出勤情况。派驻机构建立党(团)组织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在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明确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不得低于两年,原则上不得长期借调或抽调使用。对工作人员的调整,派出部门应征得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乡镇(街道)安排,列席和参加乡镇(街道)班子扩大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例会等相关会议;对履行法定职责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为防止乡镇(街道)“挪用”派驻人员力量,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的工作安排要围绕法定职责,注重发挥派驻机构专业特长。对不服从、不配合乡镇(街道)工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乡镇(街道)可向派出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派驻机构除向派出部门定期报告工作外,每年需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乡镇(街道)和派出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派驻机构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用好考核评价“指挥棒”,解答“怎么评”的问题。建立乡镇(街道)和派出部门双考评机制。乡镇(街道)负责对派驻机构履行属地职责情况考核,占考核权重的40%,派出部门对派驻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占考核权重的40%,群众满意度测评占考核权重的20%。派驻机构干部职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计入乡镇(街道)考核总人数。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乡镇(街道)和派出部门对派驻机构考核结果实行共享,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纳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也计入派出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目标绩效考核奖由派出部门根据审定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核定发放,经费渠道按预算口径执行。
五是牵住组织人事“牛鼻子”,增加乡镇(街道)“话语权”。明确人事任免由派出部门商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程序办理。对派驻机构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人员调整等,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党组作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不能胜任其岗位的派驻机构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向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对乡镇(街道)的意见及时组织核实,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反馈处置结果。派驻机构人员在派驻期间表现突出、经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所在乡镇(街道)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向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提出优先提拔使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