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2年10月10日 星期一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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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板块“总则”。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将派驻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财政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自然资源所等派驻机构和人员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板块“职责权限”。明确了派驻机构实行乡镇(街道)与派出部门双重管理,提出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在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明确清晰界定了派出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的具体管理权限。
第三板块“管理内容”。将派驻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全权下放乡镇(街道)。赋予乡镇(街道)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人员调整等方面的建议权。建立考核考评双考评机制和考核结果实行共享机制,明确派驻机构年终考核纳入乡镇“总盘子”,计入乡镇(街道)考核总人数。派驻机构人员在派驻期间,工资薪酬等经济待遇列入部门预算,由派出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各类补贴。
第四板块“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构和施行效力。
各县市区结合区域实际分别制定了《办法实施细则》。